- 維修場站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
- 發布日期:2014-01-22 作者: 【關閉】
第一條 建立健全維修場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,完善各維修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,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,配備專(兼)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,明確各個崗位、各個環節的安全職責。
第二條 場區、車間、庫房、加油站、工地等場所,應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設備,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。車輛在場區內行駛,必須遵循規定的路線,不得隨意行駛。場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/小時。
第三條 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,場區內應設立停車牌或停車線標識。
第四條 嚴格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、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,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。特種設備要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檢測、維護,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安全操作規程,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操作,持證上崗。
第五條 修理車間、危貨專用維修場所和物流庫房,對專用機具設備要定期進行檢修,標貼安全操作規程,由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人員進行操作。